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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普法口袋书(未成年人保护法)

 来源:普洱网 时间:2023/4/19 点击:845

 


 

编委会主任:尤伟琼 尹有才齐云龙

主 编:房珂竹

编 委:王 媛   吴小意  王建华

杨 华  杨玉平  王玮莹

张云翔  夏小珺  李 庆

赵 莉  鄢 羽  钱晓云

熊世博  柏永跃  付钦杨

刘禹承  夏晓伟  邓与骁

冯 华  杨云波  喻新其

夏 黎  孙道燕  罗仲武

罗文杰  鲁京京  罗阳萍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精神,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23普法强基补短板行动方案要求,云南省专项普法第九工作组、普洱市委政法委专项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编写了符合普洱市普法情况、具有当地民族生活特色的“乡村法律明白人”“一句话普法”系列法律口袋书,每本口袋书为一部法律规定,将该部门法中群众最需要掌握的法律规定凝练成100条法律知识,将每条法律知识浓缩为一句话,通过开展领读诵读会活动,由领读人带领群众诵读系列法律口袋书中的“一句话普法”,让广大群众读、学、懂、记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知识传达率和理解率,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形成专业普法队伍、行业普法队伍、志愿者普法队伍与“法律明白人”积极互动、人人参与的热烈普法氛围,使人人成为法治宣传责任人,个个会讲普法小故事,家家懂得法律规定,掀起学法新热潮,增强普洱市广大民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养,加强普法基础建设,着力实现“三下降一扭转”,推进普洱市普法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普法与社会治理协同推进,全面提升平安法治普洱建设水平。            

本册“一句话普法”口袋书主要内容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知识100条。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法治教育就是要让正确的法治观念成为人民群众的心声和话语,从而形成执着的守法行为。

2023年3与12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篇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培养未成年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4、未成年人不因本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5、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6、未成年人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7、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8、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9、家长或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必须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0、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11、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保障

12、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

13、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状况

14、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

15、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

16、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17、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教育未成年人勤俭节约

18、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19、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0、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21、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22、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23、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24、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依法代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5、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合理管教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6、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7、家长或监护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和实施家庭暴力

28、家长或监护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

29、家长或监护人不得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30、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2、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3、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34、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35、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36、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赌博

37、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流浪乞讨

38、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39、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

40、家长或监护人不得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

41、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42、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看危害或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

43、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影响身心健康的电影

44、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看有危害的、影响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45、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看危害或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46、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47、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

48、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9、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50、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结婚

51、家长或监护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52、家长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3、家长或监护人不得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54、家长或监护人不得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

55、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6、家长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排除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57、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

58、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59、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发现受到侵害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60、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并应当及时劝阻

61、家长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受到严重侵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

62、家长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63、家长或监护人不得使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64、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八周岁或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65、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家长或监护人监护单独生活。

66、家长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67、委托代为照护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68、委托代为照护人时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

69、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委托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70、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委托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71、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委托曾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72、委托代为照护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未成年人的学校、幼儿园、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73、委托代为照护,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与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情况,给予亲情关爱

74、家长或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后,接到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75、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项

76、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77、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7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79、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可以协议

80、父母离婚时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争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

81、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8周岁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选择

82、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83、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责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84、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必须协商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抚养期限的长短

85、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86、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未成年子女

87、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另一方的探望

88、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89、中止探望的理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批准恢复探望

90、家长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

91、家长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

92、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发现不履行监护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3、公安机关接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报告,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

9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父母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

9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长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9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教育责任

97、家长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98、父母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99、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下列行为:

吸烟、饮酒;

多次旷课、逃学;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沉迷网络;

交往不良习性的社会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团伙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

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阅览、观看、收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100、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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